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总经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路**号**栋**单元**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路**号**庄园**。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20年10月2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容留他人吸毒罪
2020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其位于贵阳市乌当区**路**号**庄园**的家中多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甲、许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吸食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
非法持有毒品罪
2020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在指认容留他人吸毒的现场时,主动将其放在**庄园**家中一楼客厅柜子里的两包黄色奶茶包装的毒品疑似物上交给民警。经称量,两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26.178克。经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取样笔录、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许某某、张某某、黄某乙、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意见、毛发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证人黄某甲、许某某、黄某乙、孙某某以及被告人黎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黎某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散页情况说明二页、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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