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2月25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家中,容留钟某甲、邓某某、钟某乙在该处利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钟剑平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