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楼**座**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卖淫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立威,广东泓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黎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的“**发廊”容留潘某某、谭某某、鄢某某、唐某某招揽嫖客,每次以现金或者微信转账方式收取30元台费。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街**巷**号抓获嫖客陈某某、蒙某某、苏某某以及卖淫女鄢某某、潘某某;同日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发廊抓获被告人黎某某以及刚完成性交易回店的卖淫女唐某某;当场从黎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台,嫖资人民币1900元;从潘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台;从谭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两台、嫖资人民币100元;从唐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两台、嫖资人民币120元;从鄢某某处扣押华为手机一台和VIVO手机一台;潘某某、谭某某、唐某某、鄢某某被扣押的手机均已发还本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容留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允欢
检察官助理:郁梦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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