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2000年9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10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1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黔西县**镇**社区**组**号旁房屋内容留卖淫女陈某某卖淫一次。陈某某向嫖客收取嫖资100元,黎某某从中提成30元。2020年4月14日14时许,黎某某又在上述房屋内容留卖淫女成某某卖淫二次。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正在卖淫的成某某及嫖客熊某某、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前科材料等;2.证人陈某某、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容留他人卖淫,从中牟利,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建明
检察官助理 冯小意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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