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洞口县**镇**村**组**号。2010年8月20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隆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钱某某(已判刑)发现自己情人罗某某的手机上有一个微信昵称叫“**翡翠”的男子老是发一些调戏信息给罗某某,心里很气愤,就想教训“**翡翠”。2017年9月21日14时许,钱某某发现微信昵称“**翡翠”的男子出现在隆回县桃洪镇汽车总站的**车行后,纠集石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及被告人黎某某等人持“管刹”等工具来到隆回汽车总站的**车行店内,将正在喝茶的被害人唐某某(微信昵称叫“**翡翠”)拖出店外,并对其进行砍杀和殴打。唐某某逃跑至***轮胎店外时,又被抓了回来,被告人黎某某与钱某某等人强行将唐某某带上一辆牌照为湘******的皮卡车。上车后,黎某某与钱某某等人将唐某某带至***镇**村的河段边。钱某某以唐某某与自己情人罗某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捆绑、殴打,并扬言要弄死唐某某。唐某某为保命,被迫跳河逃生,躲过钱某某等人的追杀。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右侧10、11肋、左侧5、6、7、8肋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户籍证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隆回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曾某某、尹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钱某某、石某某、刘某某、邓文文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隆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辨认笔录、视频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隆回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剑锋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73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共1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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