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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寻衅滋事案)_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三部刑诉〔2020〕Z366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队**号,于2020年7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汝朋,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16岁)是情侣关系,2020年3月,黎提供了其位于本市**区的房子给张居住。5月31日,黎某某在其提供给张居住的房子里发现张带回一名男性朋友,并以张在其房子里乱搞男女关系为由要求张支付2000元房租及水电费,张通过微信支付了1000元后,黎要求剩余的1000元写欠条,张写了欠条后,黎还拍了张的身份证照片,后张离开。6月3日,黎某某想找张某某还钱,发现张删除了其微信。为了让张某某还钱及报复张,黎某某找到与张同在**学校读书的郑某,告知郑某张与多名男子乱搞男女关系,并将张的借条、身份证照片、一段性爱视频发给郑某,指使郑将张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的文字内容、借条、张的身份证照片及性爱视频发到朋友圈,以此方式对张进行辱骂、恐吓。当天,上述内容通过网络被大量转发,张某某就读的**学校的师生和张的亲戚均知晓,致使张不敢上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7月8日,公安人员抓获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郑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6.视听资料:涉案视频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未成年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敏婷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内含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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