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2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贵州省德江县**镇钟山路43-5-3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德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5月20日,被告人黎某某与其丈夫以3980元从他人手中购得位于德江县潮砥老集镇航管站旁的一块百余平方米的土地。后黎某某与其丈夫因感情破裂离婚,该宗土地协议由黎某某占有。2013年因乌江沙陀水电站德江库区建设,**老集镇整体搬迁,该宗土地被占。按照移民搬迁政策,黎某某户因不在淹没区范围,在原集镇没有房屋,不属于移民。其购买的土地仍是空闲地,未修建房屋,又系婚出人口,故不属于**集镇新址宅基地安置对象。黎某某认为其购买的土地是准备用于新修住房,应当予以获得宅基地安置,遂多次向**镇人民政府寻求解决,并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缠闹。德江县**镇政府多次对黎**的诉求进行解答,对其释明“按照政策其不属于安置对象,对其损失政府要协同相关部门会商解决,但需要一定时间,并答应通过协调提供补偿”。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黎某某以“德江县潮砥镇修建沙陀水电站时其宅基地被淹没,多次到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未得到任何补偿,请求政府给其解决宅基地”为由,先后到德江县信访局、贵州省信访局信访。同年8月5日、9月4日,黎某某因对**镇政府的处理仍不满,又以相同理由向贵州省信访局上访。贵州省信访局为此信访件转交**镇政府相关责任人,要求潮砥镇政府处理此纠纷。潮砥镇政府又组织人员向二人解释并处理其诉求。2019年9月15日,时值建国70周年大庆前,黎某某仍不满意,又以相同理由,与其丈夫杨某某到北京上访,递交了材料。德江县**镇政府随即派劝返工作组前往北京开展劝返工作,经劝说后二人同意回德江处理。工作组将高铁票订好之后,黎某某谎称其正在怀孕不坐高铁为由,要求工作组必须为其购买飞机票,否则就滞留在北京上访不返回,工作组人员因担心二人在国庆大庆期间做出出格举动造成恶劣影响,不得已将事先已经网上订购的高铁票退回,重新为黎某某、杨某某二人购买飞机票,为此多支付票价人民币2449元。返回德江县后,黎某某夫妇要求**政府在酒店帮其开一周的房住宿,**政府工作人员为稳控黎某某夫妇,在德江县玉水街道“一家快捷”宾 馆内为黎某某开一间标间房,支付五天房费640元钱。
此后,潮砥政府多次派人与黎某某协商,为其解决诉求。潮砥镇派出所民警在向黎某某解答政策时,黎某某认为民警态度不好,政府无诚意与其协商,又于2019年9月21日,纠集其丈夫杨某某、胞兄黎某某驾车前往北京,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带领**镇政府相关人员再次前往北京市做劝返工作,黎**等人一直滞留在河北涿州不返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扬言要到相关部门上访,以假怀孕和撞车威胁潮砥政府工作组人员,并向工作人员提出必须要给其汇款15万元,否则继续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上访不回德江。经劝返无效,黎某某伙同杨某某又单独返回北京市,试图制造事端时被北京警方控制。黎某某等人被接回。黎某某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工作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黎涛芳信访件资料、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酒店住宿登记表、发票、悔过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利用国家举行盛大庆祝活动之际,意图到北京市上访制造事端,谋求个人利益,利用政府工作人员担心因维稳工作不力被问责的心理予以威胁,多次直接或变相向政府工作人员强拿硬要数额较大公私财物,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工作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志伟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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