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50号
被告人黎某某,外号:四粒目,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4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居住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捷胜镇石岗村委会南门外*巷*号。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月4日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至同年7月2日,黄某某等人在汕尾市城区捷胜镇联安村黄氏宗祠旁边的一新建房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赌博“三公”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水,该赌场开放赌博时间为下午14时许至17时许和晚上20时许至23时许,每次参赌人员十多人,至案发该赌场共“抽水”人民币182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受黄某某等人雇请,在赌场内帮忙“抽水”等,每次报酬人民币50元,得款共计人民币2800元。
2019年7月2日22时许,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查处了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及多名参赌人员,缴获扑克牌等赌博工具和赌资人民币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年9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