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0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向治区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与谢某某、蓝某某、杨某某、邓某某、常某某(均另案处理)有分有合地于2019年4月份开始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街**号**楼、**街**里**号**楼、**旅业**房、**村村口的**内等4处场所开设赌场供他人用扑克牌以打“三公大食细”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局抽水人民币20元至300元不等,每晚抽水人民币3000元至4000元。其中,谢某某、常某某是该赌场的老板,谢某某负责拉客,常某某负责发工资,黎某某、邓某某负责派牌和抽水,蓝某某负责看风,杨某某提供**村村口的**作为赌博场所。
2019年6月3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抓获黎某某等人,扣押赌具、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赌具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住佛山市南海区**村出租屋,电话:13715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