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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开设赌场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于2020年5月17日、5月19日、5月20日、5月22日在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自家二楼开设赌场、提供赌具,通过打电话和发微信的方式组织附近村民到该赌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该赌场采用以扑克牌赌“五张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下注额为100元为起点,上不封顶,每局抽取100元作为营利。每次参赌人数约15人,累计参赌人数约30人,现场收缴赌资17200元,被告人黎某某抽水营利约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开设赌场、抽成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陈冰

                              2020年10月14日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1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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