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7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居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至同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麦围新街十座201房的出租屋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利用扑克牌作为赌具,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赌注为100元起,不设上限。被告人黎某某每晚从中抽取400元水钱。2019年11月24日晚上23时许,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当场查获参赌人员沈某某等十八人、扑克牌一副及赌资人民币10839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一副等;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3.证人李某某、麦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丝瑶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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