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某某,绰号哨牙琴,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阳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刘某某(另案处理)伙同胡某甲、胡某乙、植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云浮市富林镇庙山一带、新兴县河头镇将军垌等地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场数不少于80场,每场平均抽水不少于5000元,共抽水不少于400000元。被告人黎某某于2017年6月至8月份期间参与云浮市富林镇庙山一带和云浮市新兴县将军垌赌场,为赌场接送赌客9场,获利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同案人黄某某、植某某、陆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书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参与赌场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5卷;
3.讯问视频光盘1张;
4. 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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