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州区,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中旬至5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冉某某、郑某某、范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五人已判决)等九人先后在深圳市龙华区、南山区等地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非法所得被九人按比例分配。冉某某在赌场内为赌博违法人提供赌博资金,并雇佣李某某(已判决)为荷手,在赌场内负责发牌和抽水,雇佣赵某某(已判决)在赌场内望风。公安机关查获赌场时现场缴获赌资80721元、赌具扑克牌等。
2019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福田区将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钱人民币16800元,扑克一副,水桶一个;2.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缴获经过,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高瞻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扣押物品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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