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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广西灵山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月31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辨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被告人黎某某在灵山县那隆镇**号其家中的铁棚处,提供场地和台凳、“骨牌”给参赌人员参赌,被告人黎某某从中抽头渔利,每晚抽水约200至400元不等。2020年1月19日晚至20日凌晨期间,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及参赌人员20人,缴获赌具一副及赌资人民币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鸣燕

检察官助理陈清

2020年4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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