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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夏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街**村**号,住武汉市江夏区**村**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6月1日被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因赌博,于2018年12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2日至2020年5月6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5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黎某某利用自己系本区**街村民熟悉当地自然环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钢子”“胖子”等人选择赌博地点,组织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等16人以摇骰子押单双数的形式在本区**街**村**附近一树林搭设大棚赌博。被告人黎某某在赌场中充当管理人员并高价出售饮用水和香烟获利千余元。同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博窝点,查获赌资人民币1.485万元。

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黎某某利用自己系本区**街村民熟悉当地自然环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钢子”“胖子”等人选择赌博地点,组织左某某、吴某某、某某甲等5人以摇骰子押单双数的形式在本区**街**村**附近一树林搭设大棚赌博。被告人黎某某在赌场中充当管理人员并高价出售饮用水和香烟获利千余元。同日,公安机关查处上述赌博窝点,查获赌资0.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图片);2.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3.证人某某乙、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从涓

检察官助理:马彬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6.量刑建议书。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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