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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开设赌场案)_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8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宜宾市翠屏区**镇**路**号。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以来,被告人黎某某以500元每月租用永兴镇农贸市场一居民房底楼开设赌场,利用“打渔机”“转转机”为他人上下分供他人赌博。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挡获参赌人员7名,扣押正在使用的六座“打渔机”、一座“转转机”各两台,被告人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2300余元。经鉴定:扣押的两组六连线“打渔机”(一组为六台)、两台“转转机”,均系赌博机具且可正常使用,共计十四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赢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具开设赌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自愿与检察机关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采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林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电话13508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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