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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强奸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54********,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明知被害人高某某智力低下,仍与其在自己位于张家界市永定区**镇**村**组家中发生性关系。经鉴定,高某某精神发育迟滞(中度),在本案中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时有部分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覃某甲、胡某某、覃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明知高某某系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的妇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考虑刑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褚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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