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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6〕5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住港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趁贵港市港北区**城**店铺的后门没关,窜入该栋楼,用力扭开5楼赵某某所租住房间的门锁,盗走赵某某一台价值人民币620元的JXD牌T9003手机手机和一台价值人民币50元的Coolpad牌8060手机。后被告人黎某某又利用砖头砸开5楼李某某所租住房间的门锁入内,未盗得财物。当被告人黎某某用手掰4楼程某某所租住房间门上的玻璃窗想继续盗窃时,被程某某发现并追赶,在抓被告人黎某某时,双方发生扭打,后在该栋楼的杨某某和甘某某也来帮忙抓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见状便拿出一瓶辣椒水喷射上述人员,后被告人黎某某被上述人员制服。在此过程中,程某某左眼被辣椒水喷伤,左手腕处擦伤;杨某某左手小指擦伤;甘某某被辣椒水喷到下巴。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被盗的两台手机收缴并发还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15把、扳手1把、套筒1个、镊子1把、一瓶辣椒水;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杨某某、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鉴定书;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涛

2016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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