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400号

被告人黎某某,曾用名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1321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址为四川省南部县**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个人经营**珠宝(广州)有限公司期间,拖欠被害人郝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等34名员工2018年5月至8月工资合计人民币259672元。后被告人黎某某因无法支付工资而逃跑、隐匿。经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沙头街劳动部门公告等均不予支付上述劳动报酬。2019年9月12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甘肃省临夏县麻尼寺沟乡双达高速公路二标段宿舍内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黎某某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