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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25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江西省崇仁县人,住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黎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在泗县**区**产业园,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人黎某某承建该公司厂房等基础设施,安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黎某某在用工过程中拖欠王某某、康某某等66名工人共计人民币95.3285万元(以下币种同)工资。2020年1月22日,经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后,安徽**科技有限公司拿出70万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黎某某仍拒不支付剩余25.3285万元工人工资。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付清拖欠工人工资。

被告人黎某某于2020年4月1日经泗县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工程结算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会岱

检察官助理:孟媛洁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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