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路**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9日早上,被告人黎某某的车停放在楼下的通道上,邻居张某某的车要出去被堵住,黎某某来将车让开时就与张某某发生吵闹,继而发生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黎某某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3.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伤情记录及人体损伤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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