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031990********,汉族,本科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委**组, 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6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处理)一同来到北海市海城区**路**村***找何某某的女朋友杨某等人吃夜宵。期间,杨某称其在何某某等人到餐厅之前曾被邻桌的王某语言挑逗。何某某听后心生不满,遂站起身与王某进行理论。被告人黎某某见状则从桌上拿起啤酒瓶,上前击打王某的头部。何某某亦持塑料椅击打王某,但未打中王某。被告人黎某某及何某某的殴打行为导致王某头部、面部、手部、脚部等部位不同程度损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有头部外伤致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有外伤致左额面部皮肤色素改变和鼻根部癜痕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2019年11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及何某某到公安机关自首。归案后,被告人黎某某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王某共计50000元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同案人供述、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同案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二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故意伤害罪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黎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其敏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住北海市海城区**路**栋**号,联系方式:1387796****;

2、本案案卷材料、证据共贰册、量刑建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