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公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75********,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家住**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黎某某一家在位于广西融水县融水镇玉华东路59号与63号之间的老宅基地处挖房屋地基。邻居李某甲认为黎某某一家霸占了自家的地基,并多次去被告人黎某某家房屋地基的工地阻扰施工,黎某某也多次报警处理,双方经广西融水县融水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意见分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2019年9月7日16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的母亲潘某某在房屋地基的工地上拔草,被害人李某甲到被告人黎某某家房屋地基工地与潘某某发生争吵,之后被告人黎某某到工地阻止被害人李某甲。双方发生争吵并走向公路中间,争吵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甲用拐棍朝被告人黎某某的右手前臂敲击一下,被告人黎某某随即用右手将被害人李某甲推倒在地,并在被害人李某甲的身上捶打了三四下。被害人李某甲于次日被送往融水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诊断被害人李某甲右侧股骨颈骨折。
2019年12月19日,经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甲本次所受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1月6日,李某甲已经死亡,注销户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4、医院诊断材料、鉴定结论及通知书;5、出警处置记录、调解申请、协议书、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6、证人李某乙、某某乙、李某丙、杨某某、潘某某的证言;7、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案发时的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娜
检察官助理:覃小圆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325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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