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Z83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91967********,汉族,文盲,务农,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次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被告人黎某甲及其妻子曹某某、被害人卢某某到黎某乙位于重庆市城口县**乡**村的家中做农活,期间因曹某某发现卢某某偷偷喝酒,便将此事告知黎某甲,卢某某得知后遂与曹某某发生抓扯,后卢某某辱骂黎某甲父亲黎某乙,一气之下黎某甲在灶房内用竹竿击打卢某某腰部、臀部及腿部各一下,致使其当场侧面摔倒在地。因未发现卢某某有异样,黎某甲等人继续做农活。期间曹某某发现卢某某情况严重,便告知黎某甲,黎某甲及曹某某等人立即通知卢某某家人,卢某某家人到达现场后拨打120,医生赶到后宣布卢某某已经死亡。202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卢某某系心源性猝死;黎某甲击打卢某某腰部的损伤造成其左侧腹腔少量积血、左肾包膜下血肿、左肾出血、后腹膜下积血,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2020年3月3日,黎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黎某乙、吴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黎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春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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