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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案)_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右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黎某某(别名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9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所在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镇**大街**路**巷**号,现住新巴尔虎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于2019年12月1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5月2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6日被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执行逮捕,于同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巴尔虎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在新巴尔虎右旗阿拉坦额莫勒镇“亿和烧烤城”门前路段于某某车内因琐事发生争吵,于某某将黎某某拉下车,后黎某某用剪刀捅伤于某某腹部,致于某某腹部受伤。经鉴定,于某某小肠贯通创评定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的损失,获得谅解。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包某某、陶某某苏某某、鄂某某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陈述;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德吉德玛

检察官助理:高友汗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听资料5张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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