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职工(教师),现住福建省浦城县**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建省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与周某甲在浦城县**担保公司办公室因经济纠纷一事发生争执斗殴。期间,被告人黎某某见周某甲倒在地上,便用右脚踩周某甲的左胸部,致周某甲左胸2、3、4、5、6、7肋骨骨折。经鉴定:伤者周某甲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2019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61000元给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浦城县中医院疾病证明书、CT检查报告单、微信截图、还原现场视频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孟某某、郑某某、徐某某、黄某某、林某某、周某乙、周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图、指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光碟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海淼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浦城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碟6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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