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61987********,黎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镇**委员会**队,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村**路**巷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因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1日;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到三亚市吉阳区海螺小学对面的乐福超市买东西时,看到被害人陈某某在超市内大声吵闹,黎某某上前去劝说后遭到陈某某的呵斥和多次推打。在陈某某将黎某某逼到商店一角,并连续用拳头殴打黎某某后,黎某某还手,并将陈某某打倒在地上,黎某某连续用脚猛踩被害人陈某某的头部、颈部,接着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导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一级。
案发后,黎某某在超市门口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黎某某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海威
检察官助理:周玉鸾
书 记 员:韦莉玲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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