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故意伤害)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暂住地:柳州市柳南区**路**巷**号出租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4日20时30分,康某甲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巷**号前与受害人覃某某因摊位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黎某某(康某甲的爱人)及其儿子康某乙(另案处理)见状即与覃某某争吵并相互扭打,在此过程中,康某乙用小木板凳打伤覃某某的右手手臂,被告人黎某某将覃某某的腰部踢伤 ,造成覃某某右前臂损伤致右桡骨远端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腰部损伤致L1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纳新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674****。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