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19〕84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村**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辩护人何悦,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因与被害人陈某某之间存在经济纠纷,遂从家里拿了一条鞭炮并从自己的摩托车中抽了一瓶汽油,随后骑着一辆红色本田牌125摩托车来到三亚市海棠区**安置区被害人陈某某停放日产牌小轿车(车牌号:琼BD****)的位置,接着黎某某把鞭炮放在地上围着陈某某的小轿车车头部位,并从小轿车的车头上开始洒汽油,沿着车头一直洒了4到5米远,洒完汽油之后,黎某某用火柴点燃装汽油的瓶子然后用瓶子引燃汽油,火势沿着汽油烧到陈某某的车上,最终导致被害人陈某某的琼BD****号日产牌小轿车被烧毁。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琼BD****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价值人民币1506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摩托车;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拍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06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邢美芳
检察官助理:何靓
2019年12月30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物证摩托车一辆暂扣于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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