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39********,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甲与被害人黎某乙因平南县大安镇动界村马安屯社岭咀山脚处的约4亩生产队集体性质的山岭地使用权问题存在纠纷。2020年5月7日,被告人黎某甲因不满黎某乙曾砍伐过其子黎某丙种植在该地的桉树,遂使用砍刀将黎某乙种植在平南县大安镇动界村马安屯社岭咀山地的沃柑树砍掉135棵;5月9日,被告人黎某甲再次来到平南县大安镇动界村马安屯社岭咀山地,使用柴刀将黎某乙家种植在该地的一簇甜竹砍掉35棵。

经平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黎某乙被砍伐的沃柑树及甜竹共价值为人民币13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和解协议、村委说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黎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科光

检察官助理梁轩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