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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族,**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乡**村**组**号,持“E”驾驶证,系赣BW**75二轮摩托车驾驶人。20**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年**月**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被告人黎某某在赣县区**镇**饭店喝酒后驾驶赣BW**75二轮摩托车由**往**方向行驶,**时**分许,当行驶至**乡**村**组路段时与路人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受伤、沈某某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6mg/100ml, 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陈某某、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鉴定意见:酒精含量鉴定、损伤程度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礼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展华

(院印)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碟*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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