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一部刑诉〔2020〕Z11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汉族,大专文化,广西苍梧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苍梧县**镇**路**号,住广西梧州市**路**号**山**幢**单元**房。因本案,于2019年8月16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8日20时多,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驾驶粵WG**号轻型货车由广东省郁南县**公司往郁南县**镇**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郁南县**镇“******”工地对出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并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97.64mg/100mg。
经郁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某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邓子力
检察官助理:彭意连
2020年7月29日
(此页无正文)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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