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黎**,绰号“光明吊”,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石市镇石崖滩村**,现住石市镇集镇***。2020年9月8日因吸毒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宜丰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黎**容留刘*、李**、张**等人在其家中的客厅里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吸毒人员刘*(另案处理)电话联系被告人黎**问其是否在家,随后刘*来到黎**位于宜丰县石市集镇中心小学旁的家中并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拿出一小袋约0.3克毒品冰毒,用黎**自制的吸毒工具来吸食毒品冰毒,刘*和黎**二人在客厅茶几上用烫吸方式吸食了这些冰毒。
2.2020年8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3时许,吸毒人员刘*、李**(另案处理)、张**(另案处理)三人来到被告人黎**位于宜丰县石市镇集镇中心小学旁的家中。刘*从随身携带的挎包中拿出约1克冰毒和一颗毒品冰毒“麻古”,并从黎**家客厅沙发旁拿到黎**自制的吸毒工具。随后刘*、黎**、李**、张**四人在黎**家中客厅茶几上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这些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等有关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多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
检察官助理:杨**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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