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郁南县**镇**馆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5时30分许,在郁南县**馆内黎某某与同事严△因工作发生矛盾,继而黎某某拿铁棍与严△拿方木棍互相殴打,造成严△左手尺骨骨折。经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满林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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