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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郁南县**镇**馆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5时30分许,在郁南县**馆内黎某某与同事严△因工作发生矛盾,继而黎某某拿铁棍与严△拿方木棍互相殴打,造成严△左手尺骨骨折。经郁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严△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蓝满林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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