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Z272号
黎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4195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现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交办,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黎某某伙同黄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从杨某某处以4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化州市那务镇**村**岭的桉木。2019年4月份时,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黎某某组织伐木工人进场砍伐位于化州市那务镇**村**岭的桉木并出售。经茂名市林业科学研究所林业工程师到现场勘查、鉴定,本次砍伐面积为12.30亩,其中高田Ⅰ林班01402小班内7.40亩、高坡Ⅰ林班02400小班内4.90亩,被砍伐桉树总蓄积为60.73立方米,材积为38.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嘉荣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案卷材料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