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87********,汉族,专科毕业,原江西**有限公司外聘业务员,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八里**道**号**村**号,现住地九江市开发区**路**村**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赛阳镇政府启动赛阳集镇A地块雅居乐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征收工作,并成立雅居乐项目指挥部。时任赛阳镇政府老龄委副主任的张某某(另案处理)为该指挥部下设的苗木评估工作组组长。江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评估公司)承接了该项目苗木评估工作。被告人黎某某为中*评估公司外聘业务员。
2018年11月初,雅居乐项目指挥部苗木评估工作组会同中*评估公司对赛阳村村民胡某某(另案处理)栽种的苗木进行了现场清点。应胡某某的请托,在对胡某某栽种的苗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私自虚增苗木数量11466棵、虚增价款358113元。在评估数据异常被发现后,黎某某请求张某某对虚增的苗木数据予以认可,并承诺事后给予好处,张某某表示同意。后张某某以黎某某出具的上述虚增后的苗木评估数据确认了胡某某的苗木补偿款。黎某某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25万元。2019年1月17日,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送给张某某5万元,张某某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被九江市公安局濂溪区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苗木补偿确认表、银行流水记录、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蔡某某、石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爱华
检察官助理:王 文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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