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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涉嫌赌博罪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27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广东省阳春市**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3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号,住广东省阳春市潭水镇安**市场旁,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住广东省阳春市**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12月30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贺某甲、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黎某某从2017年8月开始利用微信、电话收受赌博人员潘某某、严某某、阮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并转投给上线林某甲(已判刑),林某甲则按特码投注额的12%和其他投注额的3%给予黎某某报酬,至2019年8月17日,黎某某共收受赌资累计不少于131297元,从中获利不少于5218元。

二、被告人贺某甲从2018年8月份开始利用微信、电话收受林某乙、许某某、陈某甲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并转投给上线林某丙(已判刑),林某丙则按特码投注额的12%和其他投注额的3%给予贺某甲报酬,至2019年8月17日,贺某甲共收受赌资累计不少于146210元,从中获利不少于9649元。

三、被告人刘某某从2017年10月开始利用微信、电话收受莫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等人投注六合彩外围码,并转头给上线杨某某(已判刑),杨某某给予刘某某每期不少于10元的报酬,至2019年8月17日,刘某某共代收投注不少于207期,赌资累计不少于83898元,从中获利不少于20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贺某甲、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健兵

书记员:黄丽美

2020年3月5日

附:

    1、本案卷宗共六卷,证据目录一份。

2、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微信转账光盘二张。

4、被告人黎某某、贺某甲、刘某某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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