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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黎某某依法办理了位于本县**镇**村“***”自家山场部分林木采伐许可证,其在雇人砍伐林木时,故意让工人超范围砍伐自家山场林木,后将持证砍伐的林木和无证砍伐的林木一并出售。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无证砍伐林木蓄积量43立方米。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黎某某自动到兴安县森林公安局漓江源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其图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懿超

检察官助理唐丹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兴安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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