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黎某某在未经连州市林业局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其购买所得的位于连州市**镇**村委**村“某某”山林松木进行采伐,致使被滥伐林木的立木总蓄积达65.180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指认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采伐迹地方位图、采伐迹地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其购买的山林上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受到公安机关讯问前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丽敏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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