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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公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84********,壮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住象州县**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29日被象州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州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采伐其以抵债方式获得的邱某某种植于象州县**乡**村“****岭”上的尾叶桉林木。后经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现场勘验调查、鉴定,被滥伐的尾叶桉林木的蓄积量为16.81立方米。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邱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柳城县森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象州分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州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海明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住象州县**乡**村民委**村**号,联系电话:13481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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