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68********,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南宁市隆安县,住隆安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黎某某以8万元人民币的价钱向李某某、陆某某、韦某某购买三人合伙在隆安县南圩镇四联村多楞屯“加的地”(地名)种植的一片桉树林。2020年1月初,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许某甲、许某乙等人持油锯到南圩镇四联村多楞屯“加的地”砍伐所购买的桉树。采伐期间,黎某某、农某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将砍伐的桉木运至乔建镇、古潭乡、那桐镇等地销售。2020年6月29日,经隆安县华实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黎某某在“加的地”所砍伐的桉树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采伐点位于隆安县南圩镇四联村3林班100小班,地类为有林地,采伐面积33.45亩,采伐蓄积量154.865立方米,出材量125.888立方米,出材率81.29%。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隆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按匿名群众举报后到场处置时,黎某某只承认其雇人砍伐了小面积林木, 2020年7月15日经民警多次思想教育后,其才承认砍伐的全部面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说明、合同书、木材检量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2.证人许某乙、许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隆安县南圩镇四联村3林班涉林案件现场技术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采伐蓄积量达154.86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陆文鲜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