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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5211972********,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村高坝组,现住重庆市石柱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黎某某在2020年8月14日左右,以1500元购买了谭某某家位于洋洞坪崔家包山林的柳杉林木30多株,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同月15日晚,黎某某打电话给马某某,以每人每天400元的工钱雇请马某某夫妇第二天到洋洞坪崔家包用马为其驮运木材, 次日凌晨黎某某在黄水镇街心花园转盘处,又雇请了三名临时工为其锯树和抬木料上马,到达洋洞坪组崔家包山林后,黎某某指明了砍伐范围后就安排工人砍伐林木,后将1500元树木款付给了谭某某,付完木材款之后黎某某再到崔家包林木砍伐现场与工人一起砍伐林木和抬料上马,后黎某某电话雇请江某某于当日中午到洋洞坪组为其运输木材到忠县磨子乡汪某某的木材加工厂出售,因无法提供砍伐证明未收到木材款,下午黎某某又雇请万某某运输木料,装好车后黎某某安排万某某将木材运往黄水街方向等待决定卖料地点,途中万某某所运木材被执法人员查获。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石柱县林业局林业技术人员鉴定,石柱县黄水镇洋洞村洋洞坪组谭某某山林中砍伐林木现场内,被伐柳杉林木40株,合计立木蓄积35.20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立木蓄积计算说明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复印件,林权证复印件,石柱县林业局证明,治安处罚材料,栽植苗木情况说明等书证;

2.现场勘验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

3.证人谭某某、马某某、冉某某、万某某、江某某、汪某某、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补植补种进行生态修复,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检察官助理  扈源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黎某某(1592363****)在家候审。

2.侦查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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