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69********,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8日被柳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柳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被告人黎某某将种植在柳州市柳江区**镇**村**林班**小班内的桉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经鉴定,砍伐总蓄积量41.02立方米,出材量30.65立方米。2019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将种植在柳江区**镇**村**林班**小班内的桉树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经鉴定,砍伐总蓄积量4.3立方米,出材量3.2立方米。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黎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证采伐林木的蓄积量达44.3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黎某某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许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壹册、检察卷壹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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