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60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7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捕前租住在**街道**号。因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被逮捕。被告人黎某某因盗窃罪于2001年11月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4年4月因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8年1月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经过罗定市**街道**巷**号,发现该房屋没有亮灯,且一楼大门没有锁,于是便推门进屋,将室内二楼发现的一批酒、茶叶等贵重物品分三次用摩托车运走,并盗走现金约2000元。部分被盗的酒经拍价,价值为人民币37736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拨打路边墙上的联系电话向一名不认识的男子以9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台雅马哈女装摩托车(车牌号码为粤 WJX****,车辆识别代号:LYMTJAA61CA******,发动机号: 12550****)。经查,该车为车主孔某某于2018年7月17日被盗车辆。经拍价,该车价值为人民币3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扣押物品以及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检验笔录,指认笔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约3973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黎某某明知低于市场价格仍然购买无证件的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黎某某有盗窃、抢劫前科,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是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本案被盗物品和非法收购的摩托车已部分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斌梅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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