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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敲诈勒索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住信宜市**镇**道**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4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去到信宜市钱排镇竹云蓝房村黄某某自建屋家中二楼大厅喝茶,期间趁二楼无人之际,黎某某、李某某各自进入二楼的房间实施盗窃,其中,李某某进入被害人薛某某的房间盗得现金人民币约7000元。在发现薛某某上楼梯后,李某某喊了一声“阿某某”向黎某某通风报信,然后二人借故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黎某某分得现金人民币3500元。

2. 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黎某某伙同李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前商量,由叶某某负责收集及提供他人卖淫活动信息,黎某某和李某某获悉后便驾车去到信宜市皇廷商务宾馆308号房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查处卖淫嫖娼活动,将被害人罗某某载到信宜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后面的巷子,接着二人在车上恐吓罗某某不给付财物就对其拘留处理,李某某提出交3000元私了,黎某某则下车假装打电话,接着回车恐吓罗某某称派出所领导要求将其带回所处理,二人又提出交5000元方肯私了。最后,罗某某被迫答应给4000元通过微信向黎某某名为“杀货”的微信账号进行了扫码支付。事后,黎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三人平分了赃款,黎某某分得约133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薛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黎昌某某与辩解、同伙人李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莹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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