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镇**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2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黎某某趁借被害人龚某某手机玩游戏之机,使用被害人手机在安逸花网上平台申请人民币6500元贷款(平台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16.57元);之后被告人黎某某通过朋友陶某某套现人民币6500元。2018年12月6日,被害人龚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在安逸花网上平台申请了上述的6500元贷款后,询问被告人黎某某,被告人黎某某谎称帮龚某某该笔贷款的情况并申请理赔,让被害人龚某某提供登录密码及手机验证码后,被告人黎某某于2018年12月8日再次申请人民币6500元贷款(平台收取手续费人民币216.57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5月20日,民警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路的时光里奶茶店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716.57元,其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6716.5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跃辉
检察官助理:温晓敏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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