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起诉书)(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县**镇**号。2018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2月1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5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轿车搭载“瘸手”、一不知名男子(均另处理)窜至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支行蹲点,后尾随在该银行取完款的被害人彭某某驾驶的粤T03****号**牌小汽车行至中山市**镇**小区后门出车口处,趁被害人彭某某暂时离开汽车之机,“瘸手”用锤子砸碎彭小汽车驾驶位车窗(价值人民币265元),盗得彭某某从银行取出放在车内副驾驶位下面的人民币12万元后逃离现场。被告人黎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万元。

同年11月10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其花费剩余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及IPHONE X手机1台。破案后,上述缴回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彭某某,其他赃款未能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正略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光盘9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