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2016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黎某某潜入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公寓**座**房内,盗窃去被害人朱某某的一台价值人民币1405元的苹果iPhone7plus手机。
2020年7月1日0时许,民警在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街**巷**号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并缴获赃物苹果iPhone7plus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文忠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证据目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