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乡**村**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抓获,于2020年1月21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02年7月12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元。200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孙某某(已判决)到蠡县**村崔某某处购皮时,二人因价格原因发生争吵。后孙某某联系申某甲(已判决)盗窃崔某某驴皮,并约定所盗驴皮卖给孙某某。申某甲遂让吕某某(已判决)找人偷皮,后吕某某叫上申某乙(已判决),申某乙又叫上刘某某(已判决)、被告人黎某某及另一河南人。2014年7月25日23时许,吕某某开车拉着申某甲、申某乙、刘某某、黎某某及另一河南人到崔某某驴皮厂,申某甲、吕某某去别处等待接应,申某乙、刘某某、黎某某及另一河南人下车偷皮,盗窃出该厂驴皮92张(价值111622元)、马皮8张(价值2678元),共价值114300元。案发后,被盗驴皮、马皮已被公安机关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其他同案犯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43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瑜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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