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诉〔2020〕565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铺镇**。1998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后减刑至有期徒刑二十年,2018年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3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1月6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处,盗走了被害人张某平停放在此处的台铃牌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2450元)。

2、同年11月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中山市东凤镇**对开路边,盗走了被害人梅某停放在此处的三松牌SS15000DT-2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940元)。

同年11月10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东凤镇**路段抓获被告人黎某某,并缴获绿色包皮电线1条、白色长袖上衣1件、灰黑色鞋子1双。破案后,上述车辆均未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